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能力,充分利用对口支援高校的良好资源,我校将选拔40名左右的导师拟赴北京大学医学部进行培训、访学,具体事宜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23日-10月30日;10月23日报到,30日培训结束返回,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参加培训导师出行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
二、选拔范围、条件:
我校医药学部在岗研究生导师,包括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访学申请表》(一式二份),具体要求按照《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外出培训、访学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三、外出培训访学的研究生导师安排好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尽量不影响正常的教学计划。相关学院要大力支持本学院导师外出培训、访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此项工作。
四、材料报送:
研究生导师个人申请,经一级学科点、学院审核通过后,《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访学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学院留存。
由于时间安排比较紧,请相关学院务必在9月26日前统一将《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访学汇总表》,报送学位办。
(学院要求:9月23日19:00前上报材料)
联系电话:0993-2057980
联系人:李 红 史晓瑜
附件:
1、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外出培训、访学管理办法(暂 行);
研究生工作部(处)
2016年9月21日
附件1: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外出培训、访学管理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模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有效利用研究生导师资源,充分发挥学术群体的作用,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加强导师国内外培训和访学工作,每年拟选拔30导师外出培训和访学,加强导师对本学科新理论、新知识的学习和了解,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导师的研究生指导能力和课程教学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根据学校总体发展、学位点建设需要及导师队伍建设的需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导师参加培训和访学。培训和访学要与学院学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相结合,做到学用一致,保证参加培训、访学的导师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2、导师进行培训、访学以提高导师研究生指导能力,提升研究生教育教学水平为目的,以脱产(一个月以内)、假期培训为主要形式,其他形式并举,同时结合我校人事处各种进修培训项目进行。
二、申报条件
1、长期在研究生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的导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熟悉研究生培养环节,具有扎实的研究生教育理论和研究生培养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位点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申请者结合本学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作需要,应优先选择“985”、“211”等全国重点院校的优势专业和重点学科;
3、学位点负责人及学位点骨干导师优先。
二、选派程序
1、研究生处下发研究生导师出国或赴对口支援高校、学科援疆计划高校的通知,各学院、学位点根据通知要求推荐人选。
2、学位点、学院制定相应的导师培训、访学计划。申请人向所在学位点、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访学申请表》(一式2份),各学院按学位点发展和导师梯队建设需要,提出培训、访学要求,依据选派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培训、访学计划,报研究生处备案、审核、公示。
三、管理与考核
1、对在外培训、访学的导师,各学院要在政治思想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关心。
2、在外培训、访学的导师应勤奋学习,主动与所在学院(部门)和学校研究生处、对口支援办、对外交流合作处保持联系,培训、访学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在外培训、访学的导师的返校后应提交培训、访学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一式3份,一份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考核,两份交对口支援办,其中一份备案作为报销凭据,另外一份本人留存。此外,对于培训、访学的导师,返校后应面向教师和学生公开举行至少1次讲座。
4、参加培训、访问的导师在各种研究生项目申报中可优先考虑。
四、保障措施
1、国内培训、访学
按学校培训、访学通知上规定的培训费、住宿费(由进修学校或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交通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经学校审批的学习费用,按批示执行。报名费、体检费、资料费、材料打印费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2、国(境)外培训、访学
由个人申请经学院、学校同意,通过对外合作交流处联系取得资助出国(境)培训访学的,资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审批。
3、未完成预期培训、访学任务的或中途退出培训、访学的导师,或进修培训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处分的,或进修培训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不予支付进修培训相关经费。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校研究生工作部(处)。
2、本办法未明文规定的其它事宜,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酌情处理。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牵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口支援办、以及各学院、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等部门协助实施。
研究生工作部(处)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