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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按照《石河子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石大校办发〔2018〕8号)文件要求,药学院开展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经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学分认定,审核,完成了学分认定工作,学分认定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三天(2022年6月8日-6月10日),公示期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写清相关内容,交至药学院教科办。
药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