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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药学院一级防火区,重点防火单位,全体师生员工都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层层负责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1、学院院长、书记,系、室、所、中心主任(所长)及书记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工作的院,系、室、所、中心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2、各房间必须设有安全员(含学生休息室)。研究生实验室实行学院-系室-PI-研究生分级负责制,即研究生向导师负责,导师向系、室、所、中心负责,系、室、所、中心向学院负责。要做到严格管理,整洁有序,清洁卫生,无安全隐患。
3、实验室全体师生员工要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内所有的公共设施,由药学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和挪为他用,非实验室设施不准放置在实验室。实验室需装修、改造等建设时,须向学院提交申请,超过五万元投资额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填写《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审批表》,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实验室操作必须注意安全,要严格按照校保卫处制定的“实验室安全防火制度”和实验安全的有关规程进行,要做到人人会正确使用消防灭火器材。发现问题要及时拨打药学院报警求助热线“1110”。
5、实验室各类危化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品的购置、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医学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化学危险品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在实验室不准放置过量的试剂及药品,未开封的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存放不能超过三日量,使用过的试剂及药品须分类回收,严格按程序进行回收处理。
6、实验动物要严格按照《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细则》购置、领用、育养、管理。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实验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7、实验室精密和贵重仪器的管理严格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内的一切设施损坏赔偿制度,赔偿金额按《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损坏、丢失设备赔偿细则》执行。
8、禁止将废弃试剂、药品及浓酸、浓碱、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倒入下水道及垃圾道,以防堵塞、腐蚀、污染管道或引起火灾。
9、禁止在实验台、药品柜、试剂架、墙壁等设施上进行涂抹、油漆、刻画、粘贴,安装锁具的门、台、柜等要保存好原始钥匙,禁止随意拆、撬、改装。未经院许可不准安装防盗门、外挂门锁等。
10、禁止在实验室、办公室过夜留宿;禁止在实验室、办公室私拉电线、违章安装用电设备(如电炉等)。
11、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食;禁止独自一人在实验室里做危险性强、安全隐患大的实验;禁止在实验室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堆放任何物品。
12、严格执行学院门禁管理有关规定,晚上12:00以后离开的师生要在门卫进行登记,实行下班前5分钟检查制度,离开实验室、办公室时要关好水、电、门、窗。
13、严格执行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研究生、本科生和外来工作人员通过学院组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各实验室。
14、公共财产搬出药学院所属单位须有书面申请并由系、室、所、中心主任签字,经院办备案后方可放行。
15、所有实验室、办公室不准私自出租。
16、节假日实行院、系两级安全值班制度。
以上各条也适用于我院各办公室及院属公共场所。
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