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28
-
2024-07-25
-
2024-07-23
-
2024-07-08
-
2024-06-26
-
2024-0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为重点实验室建制的或依托重点实验室管理的、在重点实验室内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用房指与各种实验活动有关的用房(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
第三条 各实验室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部、院(所、中心)、系(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重点实验室安全防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指导、协调、监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药学部各院(所、中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系(实验室)负责本系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实验室安全防护委员会,组长由药学部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所、中心)主管领导组成。委员会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确定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审核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预算;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放射防护、生物安全、试剂与药品安全和安全防护教育四个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保卫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重点实验室安全防护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落实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原则;负责起草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为委员会提供准确可靠的安全信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各小组主要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技术支持、咨询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重点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考核评比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大型仪器设备、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等技术安全管理;负责按相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生物安全防范措施。
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消防、安防、技防等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在实验室内开展消防演练工作;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保障实验室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等工作;学校委托动物中心负责重点实验室实验用动物的管理和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院(所、中心)行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落实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各系(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责任教授(PI)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落实部、院(所、中心)两级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本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医学部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制定、落实本系(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至少一名正式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协助实验室主任落实重点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实验人员(含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学生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对学生的实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各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医学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系(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责任教授(PI)应代表实验室与所在院(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处在委员会指导下,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学院(所、中心)、系(实验室)各级别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医学部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所属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责成所属单位将相关装置与设备暂时关停,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人员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基本知识、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验室各项操作规程,取得《重点实验室安全准入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均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和突发事件上报、疏散、逃生等基本常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安全管理。各院(所、中心)和相关职能部(处)、课题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对具有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的安全管理,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风险较高的科研项目要特别关注,应严格按照规定在具备实验资质、实验条件、防范措施等条件的专业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确保实验安全进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为确保实验室达到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各单位在申报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将实验室安全和废气、废物、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处置方案与改造方案一并考虑,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实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医学部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放射工作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放射性工作人员须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须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二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杜绝发生病原体或毒素无意中暴露或外泄,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配有必要的避雷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对高压装置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必须为药学院正式职工且已获得《重点实验室安全准入证书》;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张贴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员应每日对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登记;各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要合理;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工作,及时清除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四)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各实验室需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及安全事故处理。各实验室应根据药学院、各系相关规定,制订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应急预案,当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现场,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外安全责任。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责任。各院(所、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级(主任级)领导对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仪器设备的仪器负责人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重点实验室损坏、丢失设备赔偿细则》进行赔偿。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各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安全操作规程。各实验室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三十四条 故障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各实验室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负责维修;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由各实验室联系生产厂家或找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维修,并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停水停电保护。要注意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十六条 器具配备。除常规消防设施外,各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突出、忠于职守、安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或因违规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与岗位评聘、职称晋升、年度绩效奖金等相挂钩。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一)因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承担,并按事故性质和程度对该单位责任人分别给予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评奖评优、岗位评聘、职称晋升、年度绩效奖金等资格的处罚。
(二)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报上级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安全防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5年10月27日第2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