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药学院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0-08-25   作者:教科办  浏览数:3021

石河子大学药学院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修订)

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科研素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发表学术论文水平,增强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应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与其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原著、原创性的且被SCI/EI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下简称“学术论文”)。

第一条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数量和层次要求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和被列入黑名单的收录期刊)等检索收录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

2.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

3.或在就读期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第二条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说明

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 的学术论文。

单位署名:中文论文署名为“石河子大学药学院/新疆植物药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832003”,英文论文的单位署名为“Shihezi University College of Pharmacy/Key Laboratory of Xinjiang Phytomedicine Resource and Utiliz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832003”。

作者署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

内容要求: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是否相关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2.“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期刊出版当年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3.研究生若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如《Cell》《Nature》《Science》等顶级期刊上发表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排名和其它学术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4.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成果可以可代替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1 篇(仅限1篇)的有:

1)国家发明专利(已获得公开号,排序前 3名);

2)获得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立项(主持人),如自治区研究生创新科研计划项目、学会项目等;若项目已经完成因项目组织方未及时进行结题验收等工作,需要提交结题报告等相关文件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评定。

3)参加创新创业等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国家级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前一位。同一获奖仅计算最高奖项且有2位同学可以使用。

4)全国性专业领域的学术论坛/小组会会议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1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五);

6)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在《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的理论、学术版面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含摘要论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摘者,可视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转载刊物与原发刊物之文章只计一项,不重复计数)。

5.研究生为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三,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文章为 JCR 一区,只限其中两名研究生使用该文章申请学位;发表文章为 JCR 二区(含二区)及以下,只有一位研究生可使用该文章申请学位。使用者需出具其他共同第一作者未使用该文章用作学位申请的证明,排名第一者优先使用该文章。共同第一作者均为同一研究方向,且与发表文章的研究内容具有相关性。 分区以文章见刊前一年分区为准。

6.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中至少1篇非综述性论文。

第三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数量和层次要求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符合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条件之一

2.或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位论文

3.或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六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

4.或参加创新创业等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国家级奖一等奖排名前六位、二等奖前五位、三等奖前四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同一获奖仅计算最高奖项且有2位同学可以使用。

5.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公开号),有署名

6.参加全国性及以上学术会议,墙报获奖。

相关说明参照第二条。

学术论文认定方式与程序

1.学术论文认定方式

SCI/EI与中文核心刊物收录文章的认定由于SCI/EI收录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被SCI/EI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须出具检索证明,文章首页导师签字确认。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期刊出版当年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须见刊首页导师签字或接收函附版面费发票导师签字确认。

2.认定程序

研究生在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前必须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并在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提交发表学术论文刊物的原件和封面、目录、学术论文全文及版权页的复印件,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学生发表论文”一栏及时录入。学院指定专人对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审查,汇总审查结果,将符合要求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处(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处(院)对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复审或抽查,对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批准其学位申请。

学术论文未正式发表的处理意见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汇款发票的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视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可进入论文评阅及答辩阶段,可以受理学位申请,其发表学术论文在毕业后一年内必须见刊,学校将对此进行审查、确认。

其余情况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本规定自2012     9月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15 年9 月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院)、药学院负责解释。

注:申请学位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关于英语六级的要求,根据大学文件之规定取消CET6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