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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植物药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管理制度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育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号令),加强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改革、创新实验环节、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培养具有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型、现代化的医药卫生人才,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服务。

1、学校实验室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是学校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校、学院(系、所)的领导下,根据教学、科研的要求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期发展规划(包括方向、任务、基建房要求、装备、经费、人员配备、管理和效益预测等),经专家讨论、评估后报校部批准,报市委备案。

2、药学院确定主管主任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实验室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各学院(所)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全院(所)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全室的工作。

3、各实验室按照相应的分类及性质合理配制仪器设备,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基础实验室应按教学计划,实验室教学大纲的要求和专业特点,分组配置选用面广的仪器设备。有关物资供应和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具体规定见《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药学院对实验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以及其他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培训途径,可以通过继续教育进行学历性的培训;通过人事处组织的师资和职工学习进行专业课程与知识的培训;通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某项专业技能的培训;各实验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培训。

5、实验室的开放使用:为了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药学院提倡有能力的实验室对外开放。为鼓励实验室的开放和推动实验室向学生开放,药学院另行制定实验室开放收费标准和设立开放基金及定额补贴,各实验室参照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6、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规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章,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实验室安全、卫生、保卫制度;制订仪器设备保管、借用、损坏赔偿等条例;制订实验室技术人员责任制,建立帐、人一致;半年进行一次大型精密仪器的检查,建立仪器使用档案,记录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7、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成立以院长、副院长、各科研带头人的实验评估(比)小组,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比),从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以推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8、实验室安全管理详细参考新疆植物药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要贴在墙上,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各种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借用或挪用。

9、实验室人员准入详见新疆植物药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10、实验室人员管理详见新疆植物药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未经允许,禁止带其他人员使用实验室任何仪器及物品。如有违规者,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通知导师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惩处。

11、实验室实行全面禁烟,严禁任何人在实验室内吸烟,进入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及休息室的功能划定,严禁在工作区域展开任何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需允许携带与实验内容无关的物品进入实验室;保持实验室环境相对安静;实验室及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各类设施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12、实验室应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材料、原始记录、总结相应和有关档案文件的设施。

13、卫生管理:实验人员要对自己的实验过程的清洁卫生负责,不得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物;各间实验室定期进行实验室大清洁,安排好清洁人员及时间,主要负责所有的实验仪器和实验室公共部分的卫生,整理常用试剂库,清理冰箱,清理废弃物品及废弃实验仪器等。

新疆植物药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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