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药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12   作者:药学院  浏览数:7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科研素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发表学术论文水平,增强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应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与其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原著、原创性的且被SCI/EI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下简称“学术论文”)。

第二章 发表文章要求

第三条  学术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且均被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收录;或者在就读期间被SCI/EI收录论文 1篇,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二)全日制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和被列入黑名单的收录期刊)等检索收录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

2.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2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满足此项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以外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收录;或在就读期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3.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申请公开发明专利1

4. 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1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5. 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并作为专著、编著的至少两章的主要撰写者;

(三)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等检索收录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

2.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3.或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并申请公开发明专利1

4.或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1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5. 或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并作为专著、编著的至少两章的主要撰写者。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发表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学术论文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注:满足学校申请学位1SCIEI收录论文或1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求以外的学术论文可由导师决定署名为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专利须研究生署名第二,导师第一。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备注:研究生导师根据课题情况可提高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要求高于上述标准的学科专业,或某些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学科专业等,按所在学位点、导师规定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文章单位署名要求

    学术论文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中文论文署名为“石河子大学药学院/新疆特种植物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832003”,英文论文的单位署名为“Shihezi University College of Pharmacy/Key Laboratory of Xinjiang Endemic Phytomedicine Resources Ministry of Education 832003”。

 

第三章 发表学术论文的认定

第五条   SCI /EI与中文核心刊物收录文章的认定

由于SCI /EI收录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 /E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被SCI/EI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须出具检索证明,文章首页导师签字确认。“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期刊出版当年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须见刊首页导师签字或接收函附版面费发票导师签字确认。

第六条  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原则上应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正式接受时间(以接受函时间为准)为在读期间。

 

第四章 对未发表规定文章的研究生的处理

第七条   对研究生在读期间未发表学术论文的处理

未按规定正式发表学术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学术论文正式公开发表,且符合上述要求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方案从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石河子大学药学院(学术/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解释。

                                                        石河子大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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