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

民族药系统药理研究与开发平台设备维护与修缮实施办法

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选派2位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工作调动,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明确保管与操作人员职责,制定操作规程及有偿使用标准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2.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解决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开发新的功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

3.组织完成各项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等任务,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修记录。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院验、遴定,保管好各类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档案的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会议纪要,购置申请或赠送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使用记录(包括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

进口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还应包括政府采购进口设备申请表、设备进口许可证、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技术和商务文件等。以上资料应及时存入重点实验室统一归档。

第三条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制订操作规程。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记录使用和保养维修情况,及时详细记载使用情况及有效机时、维修情况、事故等。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要立即报学院和重点实验室,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发生设备事故,设备保管处要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重点实验室,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失职的当事人追究责任。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如确有必要,应得到重点实验室批准,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追究。免税进口的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若确需借出存放地使用时,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重点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为确保大型仪器共享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最大效益,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严格岗位责任制,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使仪器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以备核查。

第八条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团队)应根据当年的实验任务,统筹安排,做出本年度使用计划,并优先保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