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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药系统药理研究与开发平台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族药系统药理研究与开发平台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石河子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石大校办发(2010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民族药系统药理研究与开发平台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要求一律实行开放服务,实行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使用,实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开放服务”, 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校内、外开放和对社会开放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及用户责任

仪器设备所在平台研究室应为仪器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经培训的设备管理人员,以保证共享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如人员变动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整洁有序,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工作小组汇报。

热情为用户服务,及时安排和完成用户提交的分析测试任务;采用预约制度,正常工作日按时为具备仪器设备操作资质的用户提供上机服务。并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双休日及节假日不予预约和检测。

用户根据分析测试要求,首先要经过仪器使用培训、经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方有资格提出使用申请。用户应在开机前2-5天向仪器设备所在研究室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开启使用。用户预约后,应及时送样分析。如有变动,请提前6小时提出取消预约。如有违约,严重警告,三次以上取消仪器使用权。

本研究平台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只提供仪器使用(包括仪器正常运转所需耗材)和操作培训,不提供实验材料、试验方法及数据处理,实验所需物品均由用户自行解决。

用户必须遵守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实验室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结清账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采取院内外统一价格一种形式收取。

统一价格: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附表一收费。附表一考虑以下要素制定:

设备使用费+水、电耗用费+房屋占用费+人工费+维护费。其中:

设备使用费=设备值÷经济使用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及工作时数计算;

维护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使用时数。

收费主要指标和我校现行标准一致。

(1). 设备值:以石河子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数据库为准。

(2). 经济使用年限:10年。

(3). 年额定机时:通用设备1000小时/年,专用设备800小时/年。

(4). 水费: 1.80/方。

(5). 电费:0.65/度。

(6). 公房资产占用费(使用面积):40/m2

第五条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管理。

1、仪器设备有偿服务,实行学院统一领导,收、支两条线计财处在平台开放基金中设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账户”,仪器设备使用者缴费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结算均通过专用账户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仪器管理小组负责对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所形成收入的具体管理。

2、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应遵循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在使用前应认真、详细、完整地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缴费登记表》。由用户持此表,先到计财处“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账户”缴费并盖章。并交回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作为统计报表、申报奖励的基础材料和收费使用的依据)。缴费余额不予退还。

第六条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按用途分为条件建设启动和维护费(占50%)、维修费(占30%)和开放奖励费(占20%)三部分。

建设启动费用于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的补贴;维护费用于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耗材、试剂及物品的补贴;维修费用于共享平台仪器设备重大故障维修(一般故障除外)费用的补贴;开放奖励费用于对共享平台建设好的团队的绩效补贴。具体支出时,先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院党委会审定后,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账户”支出。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考核奖励。学院每学年对各单位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表彰奖励在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民族药系统药理研究与开发平台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